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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阜阳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11-13 10:37:29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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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0]0479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19年09月27日04时2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阜阳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用的驾驶员驾驶皖KK3998轻型全挂牵引车途经常虎高速常平收费站,该车车货总重51.772吨,轴数是6轴,超限2.772吨,超过规定限值,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以上事实,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车辆基本信息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轻型全挂牵引车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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