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送达公告 > 决定书
公告送达(郭望)
发布日期:2020-11-30 11:24:11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分享到:

郭望: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号:粤东交罚[2020]0581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我单位接虎门交警大队通报,称2020年08月28日在东莞市虎门镇滨海大道查处苏AE0545重型自卸货车。2020年09月03日,当事司机郭望到我单位接受调查,发现郭望使用苏AE0545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驾驶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使用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到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北面秀边工业区城建办公区1号楼办理,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30日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网站地图隐私条约免责声明联系我们
主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承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技术支持:开普云  投诉举报电话:0769-12345
粤ICP备19123481号-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25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