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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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化州运输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1-04-12 17:45:24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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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化州运输分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1]0169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011291915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石排镇下沙加油站旁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粤KP7729大型客车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为。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大型客车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被查处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直缴国库,到期不缴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五、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者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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