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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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东莞市荣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7-15 14:41:42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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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荣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号:粤东交罚[2021]0368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2021年04月25日23时45分,我单位联合虎门交警大队在东莞市虎门镇滨海大道梁屋路段进行日常稽查,发现东莞市荣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朱俊源使用粤SS0558重型自卸货车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驾驶员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驾驶员朱俊源使用重型自卸货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被第三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账号直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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