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东莞市顺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安第二分公司)
东莞市顺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安第二分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责令改正,已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备案编号:44191192202100113)。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不罚[2021]0012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1年05月21日10时45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大山东街13号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东莞市顺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安第二分公司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我分局执法人员向东莞市顺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安第二分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被第一次查处,属于轻微程度。
二、经复查,东莞市顺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安第二分公司已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备案编号:44191192202100113)。
三、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违法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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