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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广东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1-14 08:17:04 来源:本站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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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号:粤东交罚[2021]0664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2021年05月24日,我单位联合虎门交警大队在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高铁站站北路查获粤SS6003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装载泥土,被查处时车货总重为32.7吨,超限1.7吨。经对当事驾驶员梁凡周和广东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托人张丰年进行询问调查,他们均表示该车货物是从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高铁站旁保利工程工地运出,出场前没有过磅,途中无进行二次装载。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基坑土石方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为货运源头单位为粤SS6003重型自卸货车超标准装载、配载,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账号直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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