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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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朱洪辉)
发布日期:2022-01-14 08:18:03 来源:本站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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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洪辉(东莞市寮步恒祥汽车美容店):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号:粤东交不罚[2022]0000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朱洪辉(东莞市寮步恒祥汽车美容店)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责令限期改正。2021年11月25日复查,发现该店铺已关门停止营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2021.10.29、现场笔录2021.11.25、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二、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已关门停止营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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