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李进)
李进: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不罚〔2021〕0060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行为。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一年内第一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道路运输证IC卡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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