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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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李志国)
发布日期:2022-01-29 08:09:04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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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国: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018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1年08月23日10时1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科技路路段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李志国使用粤S1G18M小型轿车有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营运证信息、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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