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号:粤东交罚[2022]0012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2021年09月26日10时0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粤S65K70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以上事实,有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证据材料说明、滴滴出行行程单、乘车发票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一年内被第四次以上查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账号直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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