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刘武鹏)
刘武鹏: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不罚〔2021〕0058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后经复查,当事人已按照要求,自行拆除非公路标志,该违法行为为非营利性质,未给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带来影响,经执法人员提醒主动拆除,恢复公路用地范围内原状。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案件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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