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送达公告 > 决定书
公告送达(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2-01-29 08:16:05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分享到: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033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1年10月20日,我单位对滴滴出行平台派单情况进行抽查,经调查,我单位执法人员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09时12分在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旗峰路莞城段200号万科中心1栋3103室有提供服务车辆粤S9HR77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以上事实,有证据材料说明、运输证信息、订单信息、违章记录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一年内第4次以上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1月29日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网站地图隐私条约免责声明联系我们
主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承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技术支持:开普云  投诉举报电话:0769-12345
粤ICP备19123481号-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25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