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滔: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033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1年09月14日,经调查,发现驾驶员熬辅华驾驶粤SV5329重型自卸货车于2021年09月13日装载货物从东莞市清溪镇铁松保利建设工地(该工地由东莞市益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全面管理)装载出场运往东莞市清溪镇北环路后面立讯厂附近,被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36.23吨,轴数是4轴,超重5.23吨,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货运源头单位为东莞市益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陈滔有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不按照规定装载,放行超限超载的车辆(粤SV5329重型自卸货车)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测单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陈滔)不按照规定装载,放行超限超载的车辆(粤SV5329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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