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展文: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1]0729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1年10月20日08时1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石碣镇上一村六巷28-50号进行日常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辜展文使用粤S011PG轻型厢式货车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当事人)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案件查询记录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辜展文使用粤S011PG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系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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