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045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1年10月15日16时,我单位执法人员就东莞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移交的《关于督促2021年8月份交通违法突出货运企业整改的通知》及相关资料,对东莞市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关于督促2021年8月份交通违法突出货运企业整改的通知》及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整改资料、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二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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