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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2-02-15 08:52:05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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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071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1年11月08日14时56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桥头镇公安分局门前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提供服务车辆(粤S30KT2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滴滴平台订单手机截图、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小型轿车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一年内第四次被查处及以上,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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