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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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东莞市老码头海产品交易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3-16 06:44:04 来源:本站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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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老码头海产品交易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105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1年09月0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虎门交警大队在东莞市虎门镇金宁路1公里3米查处粤B2QB62轻型自卸货车,该车装载沙子,被查处时车货总重为9.96吨,超限5.86吨。经对当事驾驶员蔡德宗和东莞市老码头海产品交易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郑广发进行询问调查,发现该车货物是从东莞市虎门镇长堤路205号装载出场,出场前没有过磅,途中无进行二次装载。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驾驶员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东莞市老码头海产品交易管理有限公司为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粤B2QB62轻型自卸货车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三、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五、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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