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顺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104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接镇交警部门通报,称2021年10月10日在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沙角路查处粤SR5936重型自卸货车。10月1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当事驾驶员布俊磊和东莞市顺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受托人王明亮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发现东莞市顺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布俊磊使用粤SR5936重型自卸货车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驾驶员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驾驶员布俊磊使用重型自卸货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三、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五、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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