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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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张启良)
发布日期:2022-03-16 06:50:04 来源:本站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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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良: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117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1年08月20日10时0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麻涌飞扬汽车维修店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张启良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1年7月起),2021全年度你使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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