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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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林派申(东莞市道滘申兴称重站))
发布日期:2022-03-31 08:45:16 来源:本站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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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派申(东莞市道滘申兴称重站):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135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1年11月0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道滘镇X235线K15+500M左侧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林派申(东莞市道滘申兴称重站)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案件现场图、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在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拆除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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