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常正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169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1月05日14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东莞市桥头镇S120线K81+010M左幅和X242线K8+880M至K9+820M段左幅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东莞市常正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埋设管线设施,长度共1040米,其中100米位于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940米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经查,东莞市常正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路政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设施。以上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案件现场图、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在500米以上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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