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李金才)
李金才: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不罚[2021]0054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1年09月18日09时5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麻涌镇新港南路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当事人李金才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已改正,违法情节较轻。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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