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168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3月2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茶山镇卢元路卢边村路段进行路政巡查,发现深圳市中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案件现场图、营业执照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施工合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期内未改正,挖掘城市道路20平方米以下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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