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聚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214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1月1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一超四罚信息推送,通过统计核实,发现东莞市聚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达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60%以上)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1年7月起),东莞市聚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21年7月7日)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有1宗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公司货运车辆总数为1辆),存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为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0%的违法行为,属于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达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60%以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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