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王为勇)
王为勇: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215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1年12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对关于2021年12月14日粤S93926重型货车超载超限案件进行货运源头调查,发现王为勇作为货运源头单位的负责人不按照规定放行未经称重、超限超载的车辆的行为。证据:《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照片等。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1年7月起),本年度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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