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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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刘金林)
发布日期:2022-06-15 15:22:33 来源:本站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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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林: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198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2月17日10时32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虎门镇白沙方兴石材市场西南门旁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刘金林使用粤S026DV小型轿车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以上事实,有车辆、视频资料、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高德地图-打车-行程单、乘车发票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刘金林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三、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五、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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