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送达公告 > 决定书
公告送达(黄河)
发布日期:2022-06-15 15:22:31 来源:本站 字体大小:
分享到:


黄河: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225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2月25日14时5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就惠仲交执函[2022]10号涉及粤SX1197相关线索,对我辖区货运源头单位东莞市枞树林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粤SX1197重型自卸货车于2022年01月02日15时40分在该公司装载沙子,出场时没有过磅,途中没有二次装载。经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31.08吨,轴数是3轴,超限6.08吨,超过规定限值,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证据:《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照片等。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不按照规定装载,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6月15日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网站地图隐私条约免责声明联系我们
主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承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技术支持:开普云  投诉举报电话:0769-12345
粤ICP备19123481号-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25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