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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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沈为军)
发布日期:2022-07-29 09:07:23 来源:本站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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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为军: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242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4月24日17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大朗镇大朗光达半导体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粤SV0203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泥土被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36.23吨,轴数是4轴,超限5.23吨,超过规定限值,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证据:《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照片等。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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