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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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欧邦仁)
发布日期:2022-07-29 09:07:23 来源:本站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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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邦仁: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270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6月14日10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企石镇120省道65公里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欧邦仁使用湘MD3068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320元),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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