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永顺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357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6月28日10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太安路长安商贸城旁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大连永顺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使用辽B0085B大型普通客车有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复印件、驾驶员询问笔录复印件、租车方跟车人询问笔录复印件、乘客询问笔录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该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属于一般程度。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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