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祁东县天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祁东县天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400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4月29日11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东莞市石马河樟木头镇管网及干流防洪等综合整治工程1标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祁东县天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证据:《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照片等。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1年7月起),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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