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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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张玉兵)
发布日期:2022-10-14 16:27:38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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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兵: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392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3月22日15时4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莞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张玉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限期内改正,主要负责人有1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依法履行,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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