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邓汉雄)
邓汉雄: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444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7月1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大朗镇富民路湿地公园红绿灯路口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邓汉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使用重型自卸半挂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擅自改变车辆登记尺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三、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31日


网站地图|
隐私条约|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承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技术支持:开普云 投诉举报电话:0769-12345
粤ICP备19123481号-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25
主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承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技术支持:开普云 投诉举报电话:0769-12345
粤ICP备19123481号-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25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