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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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2-10-31 16:10:42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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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450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8月15日09时5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寮步镇莞樟路塘边市场路段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湘M63409大型普通客车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大型普通客车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及以上,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三、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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