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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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11-15 08:30:39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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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471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9月26日15时55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广深高速深圳入口处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桂K67619 大型卧铺客车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以上事实,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视频资料、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等证据为证。该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属于较重程度。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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