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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吴家成)
发布日期:2022-12-16 08:40:46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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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成: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534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6月23日14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对粤S2VJ06轻型厢式货车进行调查,发现吴家成使用粤S2VJ06轻型厢式货车于2022年05月10日15时00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行为。以上事实,有车辆、视频资料、驾驶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吴家成使用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五、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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