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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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成文波)
发布日期:2023-01-13 10:53:48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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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波: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545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11月09日09时4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汽车客运站路段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成文波使用粤SDG9782小型轿车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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