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胡水生)
胡水生: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3〕0013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7月25日10时0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麻涌镇大辉织造有限公司旁边停车场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胡水生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1年7月起),本年度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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