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广财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3〕0000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11月07日,治超办开展治超行动在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石水口路段发现粤L69517粤LK977挂、粤L97786粤LB565挂涉嫌超限超载被查扣。2022年11月09日上午,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桥头镇桥安停车场进行过货及调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粤L69517粤LK977挂、粤L97786粤LB565挂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使用两台及以上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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