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章安峰)
章安峰: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不罚〔2022〕0036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11月24日10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县道X883线K35+100M(长安莲湖路路段)左侧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章安峰使用苏NFU38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的行为。我分局执法人员向章安峰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案件现场图、路政案件整改前后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该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及时恢复原状,未给公路带来损坏、污染,未影响公路畅通的,属于轻微程度,责令章安峰停止违法行为。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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