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东莞市启元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启元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不罚〔2022〕0007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东莞市启元物流有限公司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行为。以上事实,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综合性能检测记录等证据为证。无法确认粤S73921的实际使用者是东莞市启元物流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多次商量无果。粤S73921道路运输证的审验有效期为2022年1月。2022年12月,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单位对逾期六个月未年审车辆粤S73921进行注销,注销其道路运输证(证号:粤交运管莞字441900008768号),并对此进行社会公示。证据不足,无法确认违法主体,违法事实不清。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鉴于违法主体无法确认,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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