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东莞市启元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启元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不罚〔2023〕0009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东莞市启元物流有限公司有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星定位数据截图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1年7月起),本年度使用重型货车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被第一次查处,且不能改正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粤SH1199于2021年9月8日至今,处于被法院查封状态,不处于正常营运状态,与违法事实不符。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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