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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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韦荣寿)
发布日期:2023-03-16 09:48:04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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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荣寿: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3〕003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11月17日09时5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石排镇东部快速桥底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韦荣寿使用粤SDQ7908网约车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以上事实,有驾驶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网约车申请平台车辆查询截图、网约车申请平台从业人员查询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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