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晋沅: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3〕0154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3年01月13日16时24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企石镇从莞深高速东部快速路站出口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刘晋沅使用粤BDK352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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