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汇兴汽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3〕0214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12月22日10时52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虎门镇凤凰二路进行日常稽查,发现高安市汇兴汽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刘聪使用赣CAD125重型半挂牵引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驾驶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高安市汇兴汽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刘聪使用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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