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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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5-31 09:24:06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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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3〕0227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3年02月15日,莞城交警大队与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东江大道莞城路段对途经车辆辽AH9929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车辆所有人是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司机提供了道路运输许可证、包车线路牌(沈阳市至广州市)、1份包车合同。此趟行程从云南八宝市到东莞市石排镇,车上有31名乘客和2名司机,乘客都是站外购票上车。当事人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使用辽AH9929大型客车有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行为。以上事实,有司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违章记录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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