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美(东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3〕0241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根据《关于协助落实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5·5”一般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建议的函》提供线索,对广美(东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经综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家用、股东兼主要负责人徐敏以及“5·5”一般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涉事驾驶员梁华炎的询问笔录,发现广美(东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广美(东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03月24日15时40分,本机关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财富大厦B座402对广美(东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行复查。经核查,广美(东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场不能出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公司申请注销手续等有关资料,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关于协助落实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5·5”一般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建议的函》、视频资料、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证。根据《东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全生产)》,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东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全生产)》,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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