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成智: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3〕0316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3年05月24日10时3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朱启弟、邱荣强接到城管部门案件通报,在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95号城管大楼6楼会议室对2023年04月23日粤S9Y8M2轻型厢式货车运载液化石油气被执法人员查获一案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朱成智使用粤S9Y8M2轻型厢式货车运载液化石油气货物于2023年04月23日22时45分在东莞市清溪镇浮岗天众电子城路段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城管部门移交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当事人朱成智使用粤S9Y8M2轻型厢式货车运载道路危险货物液化石油气(总共90瓶)从东莞市凤岗镇清溪路口运输到东莞市清溪镇浮岗天众电子城,此趟运输不用收取运费,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行为一年内第1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运输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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