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嘉利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3〕0392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12月23日,粤L74701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江镇S529塑胶城红绿灯处行驶时被联合治超执法人员查获,发现该车没有《道路运输证》。2023年01月0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车辆司机进行询问取证,经查,车辆所属惠州市嘉利运输有限公司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惠州市嘉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粤L74701重型自卸货车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以上事实,有驾驶员询问笔录、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视频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惠州市嘉利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粤L74701重型自卸货车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一年内被三次以上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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