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飞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3〕0444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3年08月11日10时51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尹志坚、莫连威)联合寮步交警大队在东莞市寮步超限检测点对粤P28250、湘LF05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该车车上装载的是石子,经检测,该车货总重为50.24吨,超限超载比例为3%,湘LF05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原栏板高度是0.75米,经现场测量该车栏板高度为1.35米,加高0.6米,湘LF057挂车辆行驶证所有人是嘉禾县飞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该车的司机李华军是嘉禾县飞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你单位嘉禾县飞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湘LF057)违法行为,我单位当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治超检测磅单、道路运输证照片、现场照片、机动车行驶证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擅自改变车辆登记尺寸(擅自加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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